一、许可事项 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发证
二、许可依据 《药品管理法》 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 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三、许可条件 (一)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、地域、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,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。 (二)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。 (三)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。 (四)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、质量管理负责人无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6条、第83条规定的情形。 (五)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。 (六)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,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。 (七)符合《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或《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、《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的要求。 (八)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四、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
五、许可程序 (一)筹建:申办人到受理窗口提出筹建申请──受理─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─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(二)验收:申办人完成筹建后,到受理窗口提出验收申请──受理─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─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─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
六、许可期限 (一)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,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。 (二)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作出是否发给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决定。
七、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(一)筹建申请 填写《广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材料: 1.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(或企业负责人)、质量负责人的学历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、复印件; 2.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、聘书原件、复印件。 (二)验收申请 填写《广州市〈药品经营许可证〉(零售)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材料: 1.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; 2.营业场所、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; 3.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、复印件; 4.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、设备目录。
八、其它要求 (一)申报材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清晰,有签字或盖章,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,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。 (二)有关原件在核对后交回申办人。 (三)企业分立、合并、改变经营方式、跨原管辖地迁移的,按规定重新办理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 (四)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,应当自取得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之日起30日内,申请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》认证。 (五)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有效期为5年。有效期届满,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,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,按规定申请换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 (六)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,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由原发证机关缴销。
附件:广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表 广州市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申请表 广州市药品零售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申请注销登记表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