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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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变更须知

作者:     时间: 2005-10-23 15:52:45

一、许可事项
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变更

二、许可依据
《药品管理法》
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》
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》

三、许可条件
(一)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、地域、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,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。
(二)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。
(三)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。
(四)企业、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、质量管理负责人无《药品管理法》第76条、第83条规定的情形。
(五)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、设备、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。
(六)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,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。
(七)符合《广东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或《广州市开办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、《广州市农村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》的要求。
(八)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四、许可数量
无数量限制

五、许可程序
申办人到受理窗口提交变更申请材料──受理─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验收─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─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

六、许可期限
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。

七、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
申办人填写《广州市〈药品经营许可证〉(零售)变更申请表》,并提交以下材料:
(一)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正、副本原件。
(二)营业执照副本原件、复印件。
(三)变更企业名称的,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》,或者与原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号相同的现营业执照确定的企业名称。
(四)变更经营范围的,需提交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原件、复印件,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主要设施、设备目录。
(五)变更注册地址、仓库地址的,需提交营业场所、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,主要设施、设备目录。
(六)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(或企业负责人)以及质量负责人的,需提交其学历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。

八、其它要求
(一)申报材料应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、清晰,加盖本企业印章,统一使用A4规格纸张,按照申报材料目录顺序装订成册。
(二)除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原件外,有关原件在核对后交回申办人。
(三)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不作为企业名称变更的依据。
(四)企业分立、合并、改变经营方式、跨原管辖地迁移,按规定重新办理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(五)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,尚未结案的;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尚未履行处罚的,暂停受理其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变更申请。
(六)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许可事项的,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。

附件:广州市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变更申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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