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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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补发须知

作者:     时间: 2005-10-23 15:52:10

    企业遗失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,并在《南方日报》或《广州日报》上登载遗失声明。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,按原核准事项补发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。

 

附件:广州市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(零售)补发申请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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